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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指导意见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5-16 10:39:43

供销合字〔 2006 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于 2006 10 31 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7 号予以公布,自 2007 7 1 日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之后又一部市场主体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适应了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规范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提高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水平,进一步推进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都具有重要意义。现就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的新型经济组织形式,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基本原则、法律地位、财产权制度,设立与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扶持政策,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各地供销合作社要重点理解和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 1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5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共同构成了其基本法律特征,只有符合这些特征,才能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依法进行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未排除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的适用。完成改造或新建的基层社,符合上述特征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法人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等,就可以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一点需要注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因此,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以作为法人成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如果不承担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也可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中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也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策机制、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等方面都作了单独规定。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法人,而是一类特殊的企业法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制度由两方面构成,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二是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取消了原有草案中关于联合经济组织与行业协会的规定,认为目前对联合经济组织做出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而行业协会问题在农业法中已有规定,不必重复。因此,该法并没有禁止和限制联合组织的发展,而是给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联合组织保留了空间。
 
  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继续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前不久下发的《关于加快成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意见》(供销厅合字 [2006]69 号)的要求,抓紧做好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行业和经营网络等基础优势,广泛吸收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入会,夯实组织基础,开创联合发展的新局面。
 
  (四)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中的职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这条规定有三层涵义:第一,界定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职责就是指导、扶持和服务;第二,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工作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而不是某个部门或组织;第三,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是包括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内的有关部门和包括供销合作社在内的有关组织的共同责任,要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各级供销合作社,特别是已经当地党委、政府授权,承担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指导职责的供销合作社,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组织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并巩固供销合作社在此项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与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目前,有关部门已着手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抓紧指导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登记的准备工作。对已经办理工商登记或者社团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证书和未办理任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分类:对拟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进行改造和规范,重新确认成员,修订章程和财务制度,完善各项登记申请文件,待登记办法施行后申请设立登记;对非经济实体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依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不宜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登记的经济组织,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转为其他经营主体类型进行登记。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1 、该成员的出资额; 2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3 、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1 、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2 、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数额,比例返还给本社成员。
 
  这些规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民主管理和维护成员财产权益的重要保障。各级供销合作社在指导既有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规范时,一定要把建立符合合作制要求的财务管理作为重点内容,落实成员账户的设立与管理,完善收益分配制度。
 
  二、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实施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密切与农民联系、夯实组织基础的重要形式,是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和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主要载体。贯彻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促进各级联合社职能转变,实现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根本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第一,进行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和动员。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报刊和网站要积极宣传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举办各种讲座、研讨会,并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种媒体开展丰富多彩、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活动,努力扩大该法的影响。通过这些活动,要使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能够了解和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提高对合作社政策与理论的认识。
 
  第二,迅速行动起来,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各地供销合作社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指导。积极开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的各项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和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培训。要充分利用法律实施前的准备时间,引导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规范,做好依法申请登记工作,推动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第三,积极争取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将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现有制度安排基础上,制订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具体意见。各级供销合作社务必抓住这一有利时机,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进行汇报,在地方立法和贯彻实施行动中进一步争取职能。可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制定供销合作社指导、扶持和服务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办法。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全面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为了更好地指导全系统学习和了解这部法律,总社已组织参与起草工作的相关同志专门编写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一书,作为全系统学习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辅导教材。该书将于近期出版发行。各地在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工作中要注意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密切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对具体工作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总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  

     ( 来源 : 总社合作指导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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